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房管、城管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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