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
(2021年8月7日出台,主要针对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细化了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84部(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51部、地方性法规8部、省政府规章6部);涉及行政处罚条款348条。《裁量基准》按照有关处室、单位职能分工,共分为十五个部分,具体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监管、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筑节能、勘察设计、住房公积金、城市管理、工程消防、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抗震防灾、工程造价、招标投标)
第一部分 住房保障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以非法手段按照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非法手段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裁量基准】
1、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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