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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全文是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3-30 | 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应等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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