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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0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策源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章 协同创新
第六章 科创服务生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业态重要发源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努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领航区。
第四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京津冀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五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核两翼多点辐射全市的总体空间发展布局,构建完整的研发、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空间,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大学和城市相互滋养、相互赋能、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绿色技术等赋能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带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和新的增长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创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做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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