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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2024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活动
第四章 慈善文化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慈善促进工作,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慈善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共同营造“文明苏州,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
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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