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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2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民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民委是民族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加强民族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民族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
第七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其内设机构中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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