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76
今天
965
8天前
777
10天前
2142
11天前
1557
12天前
1826
12天前
2457
13天前
1554
14天前
1681
15天前
1563
16天前
861
17天前
767
18天前
2028
19天前
1796
21天前
1040
22天前
1710
23天前
赣南脐橙保护条例
(2023年8月29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赣南脐橙产业安全和品牌保护,维护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推动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赣南脐橙苗木繁育、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品牌保护和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赣南脐橙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安全、品质提升、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柑橘黄龙病防控等工作,依法制止损害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果业主管部门,负责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检疫检验、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环节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果业管理机构负责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赣南脐橙品牌保护工作,对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果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所涉林木采伐,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最新信息
782365
575961
330220
255068
223239
216131
206425
203178
203167
185511
170943
162515
160118
106272
105565
103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