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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3号 | 时间 :2024-04-16 | 7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贷款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自动化审批的,应当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对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对贷后管理中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贷款人应当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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