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2018年6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车辆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交通建设,推进城市智慧交通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路网、实时路况、地面公共交通、停车场所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科学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公交线网;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停靠点;建设城市慢行和快速交通系统,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道路通行规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交通协勤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七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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