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4.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4.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8.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30.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更多信息:《政策法规》
公安备案号36070202000634| 工信部备案号:赣icp备19009594号-1 |信用可查询网站|站点地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人口,信用中国官网查询入口|400电话登录|诚信承诺书模板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