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用修复程序规定【企业信用修复】

来源:绿盾征信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19-05-31 | 2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信用修复程序规定2018年9月10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八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和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下载)(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由“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再向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出意见。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由信用修复机构向省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存在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修复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撤销该数据公示,或标注“已整改到位,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第九条信用修复期间,应在该失信信息上显示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原文件下载PDF格式: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